奇辉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经销商协议(2008年)
一、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推出的“奇辉”无极灯,质量稳定、价格合适,在市场获得好评。呈广大客户要求,推出经销商销售制度,面向全国市场诚招合作经营伙伴。 现甲方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乙方为_ _ 地区之特约“奇辉”无极灯推广经销商,主要承担推广和销售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奇辉”无极灯产品(以下简称无极灯)。 二、销售模式:乙方与最终用户签订无极灯产品推广销售合同,全面负责无极灯在当地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指导乙方在 地区推广甲方高效照明产品的工作,并将培训乙方销售人员。 2.提供乙方需要的产品和售后服务产品保障. 3.提供乙方项目操作中需要的产品技术支持、项目运作配合、方案设计指导(如:照度分析、灯具选型等) 4.提供在 地区的客户和项目供乙方跟进和操作.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 地区无极灯的推广,完成销售任务。 2.保障无极灯品牌形象和及时的售后服务。 3.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把握市场行情。 五、甲方保证向最终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如因质量问题产生退货,乙方须协助将不良品发回甲方所在地。甲方将以换货形式补偿。 五、 甲方提供的价格含甲方至乙方仓库的汽运费用(到门自卸)。乙方负责当地至最终用户处的运输费用及安装调试费用。 六、返利制度(仅适用于与甲方签定本协议之经销商) 单项产品返利:在本协议期内, 乙方完成销售任务,享受相应返利点(另附)。该返利将包括短途运输、产品推广、公关、销售、安装调试等相关费用。 七、甲方将提供给乙方促销宣传用品,并支持乙方开展推广活动。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所提供之标准在所授权地区内开展无极灯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八、甲方产品仅限于乙方在国内_ _地区向补贴范围内用户销售,不得跨地区销售;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之经销资格,并最少扣除¥10,000元返利作为罚金。 九、本合约执行完后, 甲方将视乙方的实际业绩及对本合约的执行情况, 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签合约。 十、本合约内容为保密,甲乙双方均不得泄漏。 十一、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增加或修改本协议内容。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当友好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十二 、合约有效期自2008年 月 日起至2009年 月 日。 十三 、甲方拥有对此协议之最终解释权。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签字及盖章: 甲方签字及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